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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章程

作者:甘肃文化翻译中心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6/12 22:08:15

甘肃文化翻译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机构名称:甘肃文化翻译中心,英文译名为:Gansu Cultural Translation Center。

第二条 中心性质:甘肃文化翻译中心是以事业单位性质设置在兰州城市学院的一所对外文化传播翻译机构,致力于甘肃敦煌文化、丝路文化的系统翻译和甘肃文化产品的对外宣传与推介,并推动翻译学术研究交流与繁荣发展,促进我省高校翻译专业学科发展和翻译人才的培养。

第三条 中心宗旨:以创建文化大省战略为指导,结合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内容和项目,借助翻译这一媒介将甘肃独特的文化魅力展示在世界面前,从而扩大甘肃文化的国家影响力和国际传播力;通过项目建设、项目规划与发展指导、文化产业转换平台、专业人才培养培训,推动我省文化产品的深入开发和文化事业的重大发展。

第四条 中心依托兰州城市学院,联合甘肃省翻译协会,整合中国外文局、中央编译局及兄弟院校专家、翻译机构的人才资源,开展各项工作。

第五条 本中心接受甘肃省文化提升行动协会推进领导小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甘肃文化翻译中心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街坊路11号(兰州城市学院校西校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核心工作任务

第七条 实施项目翻译,做好文化翻译工作。

(一)敦煌文化的翻译与推介。与敦煌研究院密切合作,科学规划项目,做好敦煌学研究成果的对外推广与传播,做好国外敦煌学研究成果的引进,促进敦煌学的发展。

(二)甘肃旅游文化的翻译。与旅游部门合作,借鉴其他省市的成功经验,并通过实地调研、专家研讨等方式对省内A级旅游景区的外文翻译进行规范和统一,并对错误较多或不符合规范的旅游景点介绍及指示牌进行整改或更换。

(三)甘肃民族民俗文化的翻译。根据甘肃省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规划,对民族民俗文化研究成果进行系统翻译,积极宣传甘肃特有的文化,让甘肃走向世界,让世界了解甘肃。

(四)城市“窗口”文化建设中的翻译。与省内各地州市密切协调,加强城市窗口文化建设,做好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外语门户网站的建设和城市公示语的规范化翻译。

(五)社会性公共服务。面向政府机关、社会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校等,为我省社会各界提供对外交流与合作中所必需的科技文献翻译、对外交流人员的语言培训、对外贸易产品服务的外语宣传包装等各种公共服务,统一翻译标准,充分发挥翻译在加快推进我省对外开放中的“窗口”与“纽带”作用,同时,积极为我省大型涉外社会公益活动提供语言服务。

第八条 开展翻译研究与学术交流。

(一)梳理和研究国内外翻译思想、翻译理论和翻译学派,制定甘肃文化翻译过程中遵循的翻译规范和准则,开展系统的翻译实践。

(二)开展有关甘肃文化的翻译理论和实践研究,采用现代信息化翻译技术推进翻译学发展,开展计算机辅助翻译工具、机器翻译工具和电子资源的利用开发,提升翻译速度和质量,探讨翻译技术对翻译学科的支撑。

(三)定期举办研讨会、学术论坛,主办、发行学术刊物等各种活动,积极推进与国内外高等院校及翻译研究机构的合作,共同推动翻译学科繁荣发展。

第九条 加强翻译人才培养,促进高校学科专业发展。

第三章 成员

第十条 文化中心设名誉主任1人(由甘肃省委宣传部长担任)、名誉副主任1人(由甘肃省委宣传部副部长担任)、主任1人(由兰州城市学院党委书记担任)、常务副主任1人(由兰州城市学院副院长担任)、副主任8人(由省委外宣办、省外办、省教育厅、财政厅、商务厅、文化厅、省外专局、省旅游局领导担任)、顾问若干人、邀请专家若干人。

第十一条 其他成员:甘肃省翻译工作者协会;甘肃省高等院校外国语学院、外语系院长、系主任。

第四章 中心机构设置

第十二条 中心下设综合处、翻译部、学术部。

第十三条 中心下设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综合处:

1. 负责制定“中心”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 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3. 负责对外联络、协调和项目的引进及管理工作

4. 做好与学校各部门的衔接、协调等工作

5. 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工作

综合处工作人员:

1. 按要求做好“中心”印章的管理工作

2. 负责对外开具介绍信工作

3. 负责“中心”人员的津贴报送工作

4. 负责“中心”国有资产的登记及管理工作

5. 负责“中心”的网页维护与管理工作

6. 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二)翻译部:

1. 制定并实施本部门发展规划

2. 负责论证、确定“中心”实施的翻译项目

3. 在遵循翻译标准和规范的基础上,科学有序地完成各项翻译任务

4. 采取灵活多样的专家聘任制度,大力引进国内、外优质高层次人才,建设以相对固定为主、流动为辅的优质翻译人才队伍。

5. 承担“中心”的人才培养工作

6. 做好“中心”聘请的国内外专家的联络与服务工作

7. 做好省级翻译人才库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8. 承接上级单位临时安排的翻译任务

9. 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三)学术部:

1. 制定并实施本部门发展规划

2. 借助“中心”聘请的国内外专家学术优势,充分利用“中心”所组建的省级翻译人才库资源,搭建“中心” 开展翻译研究与学术交流平台

3. 做好学术研究工作

4. 负责项目申报工作

5. 积极拓展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和跨国企业的交流与合作

6. 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第十四条 中心下设机构的行政划分、干部任免与兰州城市学院干部任免选拨程序同步进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五条 本中心的办公场地、办公用品、设备等国有资产,依托兰州城市学院后勤、国资、财务等部门上报学校建设和管理,由中心负责人安排专人和有关下属机构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六条 本中心经费来源

(一)省委宣传部安排的专项经费。

(二)省财政划拨的专项经费。

(三)有关厅局支持的协助经费。

(四)有关项目开展的支持经费。

(五)兰州城市学院安排的专项经费。

(六)企业和有关部门筹措的合作经费。

(七)社会和个人的捐赠经费。

第十七条 中心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八条 中心经费确定后的使用,按照一定额度,由主任、常务副主任审批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确定与修改

第十九条 本中心的章程,须经讨论后上报省委宣传部、中心主任、副主任审核后确定,同时报兰州城市学院备案。

第二十条 本章程确定后,一般不作修改,如确需修改,需根据事业发展和特殊情况调整,报省委宣传部通过,并报兰州城市学院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讨论并上报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中心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终止亦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条款与国家战略和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甘肃文化翻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印制四份,存档一份,留中心一份,报省委宣传部一份、兰州城市学院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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